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治疗精神疾病的专家共识(指南)

2014-09-30 11:03 来源:丁香园 作者:张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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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精神疾病的主要有效治疗方法为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甚至电惊厥治疗。这些循证治疗方法可以单独应用,也可以联合应用。但是,对一部分病人来说效果欠佳,甚至还可能加重病情。对于此类病人,可尝试采用脑立体定向病灶损毁术或者脑深部电刺激术(以下简称DBS)等神经外科技术。

据报道,经过病例分析以及小规模临床试验,神经外科技术可用于治疗强迫症、重度抑郁症、药物滥用、药物成瘾、神经性厌食症等相关疾病。

根据已报道的一些经验,直观来说,DBS相对于脑立体定向病灶损毁术具有可调节和可逆转的优点,但是,DBS需要在脑内植入一个永久性装置,本身具有手术风险,而且术后还有管理、维护甚至可能需要再次更换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除非有进一步的科学证明,在治疗精神疾病来说,脑立体定向病灶损毁术优于脑深部电刺激术(DBS)。

这方面的临床研究为探讨疾病的病理生理机制和治疗机制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

方法

来自神经外科治疗精神疾病委员会(属于世界立体定向与功能神经外科学会WSSFN和欧洲立体定向与功能神经外科学会ESSFN)、“脑深部电刺激术在精神病学中的研究与应用指南”工作组、美洲立体定向与功能神经外科学会(ASSFN)精神神经外科学分会、拉丁美洲立体定向与功能神经外科学会(SLANFE)、亚洲-澳洲立体定向与功能神经外科学会(AASSFN)和世界精神病学会(WPA)的专家们计划制定出一系列详尽的共识指南,使 DBS、损毁术以及其他新的神经外科方法治疗精神类疾病有一个详尽的临床试验标准。

制定这一共识指南的需求最早是在2011年由神经外科治疗精神疾病委员会(WSSFN)确立的,基于文献回顾,Hemmings Wu和Bart Nuttin教授分别起草和修订了第一份指南,其中,Marwan Hariz教授提供了一部分重要的参考文献。

随后,“脑深部电刺激术在精神病学中的研究与应用指南”工作组的专家们接受了Bart Nuttin教授提供的这份指南,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并完成了大规模修订。

为了得到最佳的共识指南,Bart Nuttin教授进而将修订版分发给WSSFN, ESSFN,ASSFN, SLANFE, AASSFN和WPA等国际组织的代表们进行评论修改,在2011年底2012年初,这份指南最终得到了不同国际组织中代表们的一致支持和赞同。

其实早在1964年由世界医学会公布的《赫尔辛基宣言》中就已经有了关于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的指南,后来经过几次修改,作为生物学研究中基础的伦理学标准。

随后指南的制定都立足于这个标准的核心内容和由神经外科、神经病学、精神病学、神经伦理学的专家所发表的综述、报道,以及全世界关注用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障碍的卫生管理部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并且以实用为出发点去应用于各种神经精神类疾病。这就需要全世界文化宗教信仰以及医疗环境不同的合作者们的共同努力,而这份指南就代表了他们共同努力的结果。

经过反复讨论、推敲、修订而得出的这份成果对未来使用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类疾病来说意义重大,但是,指南并不意味着去禁止,而是在伦理指导下更加有效地去研究,从而不断完善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这份指南无论在临床上还是科学研究中,都代表着全世界多学科的专家们共同努力的结晶。

可用于治疗精神类疾病的神经外科技术

在某些专业的医疗中心,常规使用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已经持续了几十年,比如前扣带回切除术治疗重度抑郁症,内囊前肢切除术治疗强迫症等;但是有些治疗方法,比如说脑深部电刺激术治疗神经性厌食症等还处于试验阶段,只能应用于少量患者。

尽管神经外科用于治疗精神病已经有着悠久的历史并且有很多文献支持,但是临床应用还缺乏强有力的证据。某些国家在治疗严重的、难治的精神疾病方面具有代表性,比如比利时的专家们使用射频技术损毁前扣带回治疗严重难治的强迫症;而美国、苏格兰、韩国和其他地区则使用热凝损毁前扣带回治疗重度抑郁症和强迫症。这些技术,包括脑深部电刺激术等都还处于“原理循证”的研究阶段。

尽管目前进行的立体定向脑损毁术没有进行随机对照试验的Ⅰ级证据,但是其应用于治疗强迫症和重度抑郁症的安全有效性已经达到了Ⅱ级证据。但是这一程度的证据不适用于使用伽马刀和高聚超声波进行损毁。

神经外科技术能够安全可靠地用于治疗精神疾病需要以下科研标准:2个不同的研究团队分别进行双盲随机对照临床试验,相比于其他已存在的疗法,在发表的文献中要提供可靠的风险-收益比。

由于DBS技术价格昂贵,因此在某些经济因素方面,脑损毁术应用较广泛,并且在脑深部电刺激术不能控制患者症状或因某些原因不适合做脑深部电刺激手术时,脑损毁术仍然是不二选择。

研究者需设计独立随机盲法对照试验,考虑到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和偏倚,使神经外科技术用于治疗精神疾病达到临床Ⅰ级或者是A级证据。但是实际上,不同的研究组织有着不同的证据分级和推荐,因此国际上使用GRADE这一新的分级系统作为证据和推荐强度的标准。

科学的合理的疾病描述和正确的脑内核团定位选择能够使病人更加安全,提高临床选择和结果的正确性,并且能够作为研究疾病发病机制的基础。

有关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审查委员会方面的问题

神经外科医生在运用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时必须被独立运行的伦理委员会和机构审查委员会进行伦理学方面的调查和监管,这些机构必须在国内外均有办事处,比如说美国的FDA和欧盟的EMA。调查监管的内容必须全面,尤其需重点监管:与患者达成知情同意的过程;避免治疗方面出现的错误;有一定比例的科学研究;调查团队的评估以及多学科间专家们对工作的指导。

治疗时需对某些弱势群体需要特殊照顾,比如儿童、军人、学生和罪犯等。对于代理人帮助当事人做某些决定的情况,伦理学标准起主导作用,但是要反应当事人的原始意愿。对于特别复杂的情况,功能神经外科医生们要与精神病治疗团队一起去寻求生物伦理学家的建议帮助。

所有的精神神经外科专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采取什么技术去治疗精神疾病,医生必须明白你所采用的技术是处于治疗阶段还是研究阶段,如果还处于研究阶段,那你所采取的医疗手段就不是治疗而是科研,需受到数据安全监测委员会(DSMB)的监管。如果凭经验或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去做治疗,那么必须寻求伦理学机构的建议和指导。

术前评估和病例选择标准

1、病例选择要满足四个方面:重度精神疾病、长期迁延不愈的精神疾病、致残的精神疾病以及难治性精神疾病。不同的疾病对于难治性有着不同的定义。

2、综合的术前评估必须严格遵守纳入和排除标准,必须使用标准化的评定量表,包括评定致残率和生活质量。

3、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听取药物治疗专家的建议是非常有必要的。

4、患者在实施手术前必须考虑可能的自杀风险。

5、所有患者在术前都必须完善神经心理学的评估,包括病人的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人格与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手术预期效果、治疗依从性和家庭或其他社会心理学会的支持。

虽然说临床试验的最终目标是为了能够治愈病人,但是实际上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结果往往并非如此,比如说脑深部电刺激术有着可逆转和微创等优点,但临床往往不作为第一选择。

知情同意、决定能力和自主权

手术的知情同意书必须与具备自理能力的患者签署,告知的内容包括风险、治疗效果以及其他可选择的备用手术方案,由患者自由选择。其中,风险不仅包括外科手术风险,还包括电刺激、损毁以及其他电子调节引起的潜在风险。这些都必须在知情同意书上列出并且与不采取治疗方法的风险相比较。

还需要告知患者术后可能会发生的长期并发症和一些未知的并发症,必须向患者解释清楚手术只是综合治疗的一方面,术后还会继续采用常规手段治疗。患者需要明白的是,手术只是为了缓解症状,而不是根治。

1、评估患者的决定能力十分重要,必须考虑全面,患者混乱的精神症状会严重影响自己的决定能力,患者是否具有自主决定能力需满足以下三个标准:

(1)、能够充分理解手术过程是个侵入性操作,对自己的身体或是精神都可能会受到伤害;

(2)、能够从自身的问题和利益出发,评估采用这一治疗方式可能对自己造成的后果;

(3)、能够通过自己的洞察力和判断力自主决定并采取一些基本的行动。

2、对于有自主决定能力的患者不进行知情同意的告知,是违背伦理道德标准的。

3、对于没有自主决定能力的患者,可向其代理人进行告知,但是只能用在及其罕见的情况下,需尤其警惕代理人从自己的经济利益出发,损害患者的权益。各国的立法部分均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监管这一告知过程。总体来说,对于没有自主决定能力的患者,其代理人必须有相关法律的授权,或者知情同意的过程需在相关法律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4、使用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的整个过程中,患者的知情同意都应该被相关部门监管,而且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权自主终止。

多学科合作团队

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不是一个人或者说是一个学科的团队就可以实施的,必须要有一个多学科合作的团队,其中包括训练有素的立体定向功能神经外科医生、精神病医生、神经病学医生和神经心理学医生。

这个团队必须精通多种疾病并能够提供综合性的诊疗。其中,对神经外科医生来说,必须掌握先进、标准的技术,像MRI和立体定向设计软件等,以保障在手术过程中立体定向系统的准确可靠性。术后必须复查影像学以明确电极位置或者是损毁范围。

根据病种的不同,团队成员可以微调,但是必须包括神经伦理学家,同时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社会福利、康复、心理治疗以及职业行为训练等方面的工作。团队各成员需互相监督,以保证治疗过程严格按照共识指南进行。在病人选择、术前评估、以及神经外科方法选择方面,所有的团队成员必须达成共识,不允许有成员进行单独的治疗。

合理的治疗目的

1977年,美国国会报告中提出,精神外科只能用来治疗精神疾病患者,而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并且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其使用的合理性。

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不能用于一些政治方面、法律实施或者是社会目的,而只能用于恢复患者的正常功能或缓解症状。

只有少部分人才能参与最先进的研究中,但是,所有的病人都应该公平对待,不分种族、性别、阶层、宗教信仰、性取向等。

利益冲突

由于研究需要学术、工业以及临床等的相互配合,所以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利益冲突。虽然有一些生物治疗公司资助临床研究可以使病人获益,但是不能否认,这些公司要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这些潜在的经济因素可能会使科学研究变得不透明。

患者和(或)其合法代理人必须知晓这些潜在的利益冲突。研究负责人则要透明的向患方以及其合作者公开财务信息,包括合作关系、咨询费用、酬金、研究经费和产权经费等,而且要符合当地的法律和职业标准。如果这样还存在利益冲突,负责人必须终止研究。

术后评估与长期随访

临床医生必须对自己的病人进行长期跟随随访,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1、所有参与使用神经外科技术治疗精神疾病或是临床试验的患者必须有完善的术后评估,包括神经病学方面、精神病学方面以及神经心理学方面等,并且要定期随访。

2、患者参与临床试验的目的除了要知道治疗的安全有效性,还要了解治疗的整体情况和失败的具体原因,因此,临床研究团队在对试验结果进行报道时,一定要全面的报道试验的所有结果,包括失败的和中途因各种原因撤出的案例。

3、术后随访的内容要包括患者的日常活动、认知能力、生活质量和总体印象量表。术后的社会适应能力对很多病人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

4、研究和临床治疗中必须有支持进行长期安全有效研究的条款,并且必须有5-10年的随访。监管机构必须要收集长期安全有效随访的数据。

5、神经外科治疗精神疾病可能会造成患者的人格改变,但是疾病本身也会有这样的改变,因此所有的精神疾病方面的副作用和非精神疾病引起的副作用都必须有所记录。

6、所有经过使用神经外科技术治疗过的患者信息都必须独立登记,且不包含识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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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neurosurgz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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